




可以的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同时又规定五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是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即,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如果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情形的,应当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查看原文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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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权和是否有户口没关系。如果子女要获得老人房屋的所有权,有赠与和继承两种可能的办法。
赠与:父母在世是,将房子通过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指定的子女。
继承:父母都过世后,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通过法定顺序继承的方式,由子女继承。
当然赠与和继承的前提是,父母合法拥有这所房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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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遗嘱中写明有多个遗嘱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按照遗嘱所注明的比例继承即可;
2.如果在遗嘱中没有注明继承比例,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继承份额均等。721人看过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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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的法定意义为失踪或死亡,如果实在找不到其他继承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继承人失踪或者其死亡。
这样走过法定程序后,则其他继承人就可以享有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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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人如涉及到比较重大的资产分配,建议注意遗嘱的保密性。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遗嘱中一旦涉及到较重大的资产分配,相关受益人必然会有争夺和情绪上的反弹。
轻则影响亲属间的和睦关系,重则反目,影响遗嘱设立人的正常生活和治疗。
所以设立遗嘱时注意保密性,可以很好的避免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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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抚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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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遗嘱人(遗嘱设立人)设立的,死后生效的财产遗产分配的法律文件。
因此在遗嘱人在世时,只要没有新遗嘱设立的情况下,没有期限永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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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自然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的。但这里可继承的债权,仅包括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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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在设立遗嘱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可以把遗嘱原件封存好给遗嘱执行人保管即可。
2.如果您在设立遗嘱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则可以把遗嘱委托给最信任的亲友,同时自己留一个备份。
3.如果您所设立的是公正遗嘱,则需要把公证处的名称告诉您信任的亲友即可,遗嘱原件和票据封存好自己留好。
4.如果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的,那就把律师和事务所的名称告诉信任的亲友,律师事务所具有长期保管遗嘱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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