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定许可,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2、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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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 禁止不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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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使用时间,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特征的一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其他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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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权侵权问题,《商标法》第52条明确规定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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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者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申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以下标准来确定:
1. 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且该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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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已经使用尚未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或将已经注册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或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已经形成的其他在先权利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商标抢注又称恶意抢注,是非法行为。
原因如下:
1.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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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标失效一年半就可以抢注。
根据《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所以,一般商标续展6个月的宽展期+撤销之日起1年,商标失效一年半就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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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有两档处罚标准:
第一档处罚: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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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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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仿冒商标行为,又称商标混淆行为,是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
对于仿冒商标的行为,《商标法》规定了必须达到“容易造成混淆”的条件,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并无此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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